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086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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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580445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浙江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浙江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徐伟凑、季斌斌: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徐伟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季斌斌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徐伟凑及季斌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徐伟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季斌斌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徐伟凑及季斌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