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定下的调解制度

日期:2025-09-12     来源:

【字号:

一、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二、《证券法》规定的支持起诉制度的具体落实主体

从《证券法》相关规则及目前已有的调解实践来看,由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性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是得以根据《证券法》规定主持证券纠纷调解的主体。

三、《证券法》规定的调解制度的特点

(一)主持调解的主体是由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二)突出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三)规定中普通投资者的范围应结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界定。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     版权所有: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 - mgm集团4688会员中心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

版权所有: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 - mgm集团4688会员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