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定下的先行赔付制度

日期:2025-09-12     来源:北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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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二、先行赔付制度的适用情形

投资人因发行人的下列行为而遭受损失的:

(一)欺诈发行;

(二)虚假陈述;

(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三、承担先行赔付义务的主体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作为先行赔付义务人,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向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

(二)进行了先行赔付的主体可以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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