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692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47868460000
名        称 关于对上海东华美钻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华美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明毅、归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5〕10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上海东华美钻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华美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明毅、归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东华美钻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华美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明毅、归立

经查,存在以下事实:

20235起,上海东华美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华资管开始通过他人代持上海东华美钻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华美钻”或“公司”)的股份,最高时累计代持12,345,000,占公司总股本的6.19%。截至202499日,上述被代持股份均已减持,代持关系解除。东华资管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安明毅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安明毅的一致行动人。因上述股权代持行为,安明毅和东华资管合计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由披露的33.53%实际最高增加至39.72%。东华美钻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未及时披露东华资管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2023年度、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前十大股东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华美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东华资管在与安明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跨越5%的整数倍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东华资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安明毅,在与东华资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跨越5%的整数倍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同时,安明毅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东华美钻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安明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会秘书归立,对东华美钻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归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上海监管局

202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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