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144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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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75064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 有限公司及徐浩、何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5〕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 有限公司及徐浩、何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徐浩、何晶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执行的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现金收购SUSS MicroOptics SA(以下简称被评估单位)全部股权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评估项目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现场评估均在委托人所在地进行,未直接对被评估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在委托人已公告收购交易价格的背景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评估、应对项目风险;针对被评估单位在手订单核查不到位,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评估报告披露不充分
未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披露未直接对被评估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对本次评估的影响以及已采取的替代措施。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项目签字评估师徐浩、何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