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证监局 沈阳金融法庭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若干问答
日期:2025-05-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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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5月15日是“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该宣传日由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于2019年设立,迄今已经第7年。该宣传日活动旨在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协同治理机制的作用,依法引导广大投资者理性行使诉讼权利,助力规范辽沈地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辽宁证监局与沈阳金融法庭在第七届“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来临之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问答如下:
1.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答: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是基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产生,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可基于该虚假陈述行为向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主张经济损失。
2.因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赔偿救济?
答:投资者通常可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调解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是较为经济的解决途径。较调解而言,诉讼具有权威性,但因司法送达等程序,存在一定的诉讼周期。为高效实现投资者民事赔偿权利,《证券法》引入先行赔付和集体诉讼制度,投资者可通过积极参与相关实践进行维权。
3.如何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上市公司是否有强制调解义务?
答: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是在当事人都同意的前提下,由第三方中立机构(组织)或法院,通过沟通、疏导、劝解等方式,促成矛盾化解的活动。投资者在诉前可以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辽宁证券期货业协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成功可以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申请,由法院组织调解。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负有强制调解义务,是否参与调解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
4.行政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是否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
答:根据2022年1月22日施行的《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行政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如行政处罚)不再是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
5.购买过或者持有被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是否均具有索赔资格?
答:事实上,并非所有买过或者持有被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均具有索赔的权利。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原则上投资者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享有索赔资格:一是在上市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后购买股票;二是一直持有股票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公开揭露或者自行更正后。
6.是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性,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之诉,法院需要审查的要件包括:一是行为存在违法性;二是损害事实的发生;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存在过错。由上可知,即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性,但投资者并不必然获得赔偿,法院还需要审查重大性、因果关系等要件,综合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7.发行人住所地在辽宁省辖区内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辽宁省辖区内(大连地区除外)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一审案件,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起诉状有没有示范文本?如何获取?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状”示范文本,当事人可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获取“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起诉状的示范文本。
线上方式:具体可以通过微信搜索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首次使用需注册核验)-辅助工具-文书模版-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选择“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下载填写。
线下方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厅、沈阳金融法庭立案服务窗口均提供了纸质版示范文本,也张贴有示范文本二维码可扫码下载使用。
9.当事人自行填写“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起诉状的示范文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填写当事人信息时注意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要准确。
其次,诉讼请求和依据部分罗列了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是否主张连带责任、是否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常见诉求,需要结合当事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事实情况、过错程度等确定具体诉请,然后填写。
第三,填写约定管辖和诉讼保全部分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1)如果投资者和信息披露主体之间签订了合同,需要查看合同是否约定了管辖条款;(2)如果申请诉讼保全且有保全线索提供,可在其中注明“提供保全线索”,同时保全线索以“附页”形式附后。
第四,事实和理由部分在填写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针对所提的诉讼请求全面阐述相关事实,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违法披露事实、违法披露涉及的“三日一价”、计算损失金额时是否存在应剔除的证券市场的风险因素或其他因素比例等;(2)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主体的违法事实已涉及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写明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3)证据清单中需提交证明原告身份的文件、被告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交易凭证及投资损失的证据、投资损失计算明细表。
10.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如何确定及选择被告?
答:根据《证券法》第85条、第163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纠纷中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主体包括:
(一)发行人或上市公司;
(二)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四)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民事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与其他责任主体的过错归责要求并不相同。其他责任主体对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或过错责任,因此不必然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他责任主体举证证明自身已经勤勉尽责,对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对投资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尽快获得赔付、提高诉讼效果,投资者应选择合适的被告。
11.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把握?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抗辩不履行其义务的法律制度。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12.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如何发起?
答: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56条及《证券法》第95条的规定提起的诉讼,分为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大类。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共有3项,缺一不可,分别是:(1)原告人数在10人以上,且符合起诉条件和共同诉讼条件;(2)确定2至5名符合条件的拟任代表人人选;(3)有初步证据能够证明虚假陈述侵权事实。
13.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示范判决+平行审理”的模式是什么意思?
答:法院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案件争议焦点代表性最强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促进其他平行案件的当事人增强诉讼预期,快速解决平行案件。目前,沈阳中院通过此种审理方式,已经稳妥审结了辖区内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纠纷4000余件,帮助当事人大量节约诉讼成本。
14.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及材料?
答:(1)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法人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管理人代表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投资起诉索赔的,应当提交管理人的营业执照、产品合同、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的公告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司公告)。
(3)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股票类虚假陈述案件,原告应提供证券账户股票交易流水;债券类虚假陈述案件,原告需要提交涉案证券因违约未能兑付本息的证明,除此以外:如果是在债券发行阶段购买(一级市场交易)的债券,原告需提交债券认购协议、打款协议、证券账户对账单等凭证;如果是在债券上市交易阶段购买(二级市场交易)的债券,原告需提交证券账户对账单等交易凭证。
(4)投资损失计算明细表,应包括证券买卖过程、买入均价、卖出均价、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15.投资者能主张投资资金的利息么?
答:依据法律规定,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因此,投资者损失的范围不含投资资金利息。
16.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的“三日一价”?确定“三日一价”的意义?
答:“三日”分别是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其中,实施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作出或发生之日;揭露日(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自行更正)并为证券市场知悉的日期;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后,为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一价”为基准价,即揭露日(更正日)至基准日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确定“三日一价”,对于认定投资者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赔偿标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7.什么是诱多型虚假陈述行为或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认定虚假陈述符合诱多型还是诱空型的意义?
答:诱多型虚假陈述还是诱空性虚假陈述,是以对投资者的影响情况为标准,对虚假陈述的类型进行划分。
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编造了虚假的利好消息或者隐瞒了重大利空消息,诱使投资者买入股票;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下,信息披露义务人编造了虚假的利空消息或者隐瞒了重大利好消息,诱使投资者卖出了股票。
判断虚假陈述行为属于诱多型还是诱空型,对于判断投资者的交易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如交易方向与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不一致,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形成交易因果关系。
18.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按投资者投资损失进行赔偿?
答: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投资者损失计算通常较为复杂,并非按投资者的投资损失金额直接进行赔偿。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在计算投资者损失时,除了需要确定“三日一价”等参数外,还涉及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的扣除。因此实践中,法院主要采用委托损失测算专门机构的方式计算投资者损失。
19.为什么要在损失核定中扣除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
答:侵权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损失填平原则”进行审理,即上市公司对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表现为对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导致的实际损失的填补。由于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可能涉及证券市场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要在损失核定中排除非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即应将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20.什么是证券市场风险?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证券市场风险是指在证券市场中,除被诉虚假陈述以外的因素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证券市场受到市场行为、政策制度调整等宏观因素的影响,引起诉争证券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证券市场非系统性风险,是指除虚假陈述以外的、上市公司其他的自身因素,导致诉争证券价格产生波动,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