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0746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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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辽宁局 | 发文日期 | 1757626860000 |
名 称 | 关于对沈阳禧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5〕1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沈阳禧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沈阳禧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向中基协报告重大事项,未按时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是未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三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和材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四是未有效执行相关内控制度,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