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839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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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51820480000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甲铭、刘煜、黄殿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5〕96号 | 主 题 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甲铭、刘煜、黄殿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甲铭、刘煜、黄殿元:
2025年1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02),预计2024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80万元至260万元;2025年2月28日,披露《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预计2024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9.49万元;2025年4月29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9.68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甲铭、总经理刘煜、财务总监黄殿元未对相关事项保持审慎关注,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刘甲铭、刘煜、黄殿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