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067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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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5753028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浏阳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浏阳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浏阳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晴、杨娜:
经查,浏阳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河)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董事长郑晴、董事会秘书杨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前述事项负有责任。
浏阳河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郑晴、杨娜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浏阳河及郑晴、杨娜实施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个人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