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842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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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521925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王振国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王振国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王振国:
根据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或公司)2024年6月14日、12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你拟自2024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16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600万元。截至增持计划期限届满,你在增持计划期间实际增持金额为29.98万元,本次增持计划未完成。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