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078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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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3号
当事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王伟雄,男,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永平,男,延安必康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徐冉,女,延安必康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菊芳,女,延安必康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永拓所就延安必康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永拓所、刘菊芳、徐冉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王永平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王伟雄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永拓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拓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延安必康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2020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重大关联担保等事项存在虚假记载。
永拓所为延安必康2019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审计业务收入合计为5,660,377.20元(税后)。永拓所对延安必康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王伟雄、王永平。永拓所对延安必康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徐冉、刘菊芳。
二、永拓所在延安必康2019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有效执行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是延安必康的重要子公司。永拓所未对陕西必康实施有效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从而没有设计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函证程序存在明显缺陷
1.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在陕西必康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函证中,永拓所的函证控制表未记录回函寄件人及地址信息。审计底稿未保留部分发函的快递单,部分回函快递单未显示寄件人及地址信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同时,永拓所对部分客户的回函地址与其办公地址及注册地址不一致、回函联系人为陕西必康的员工、回函地址为陕西必康的办公地等异常情形,未予以充分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未审慎评估函证结果的可靠性。在陕西必康的应收账款、销售额、应付账款等函证中,永拓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审慎评估函证结果的可靠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一是未关注到部分客户含税销售额或应收账款余额的函证填列金额与陕西必康的账面及审定金额均不一致,而客户回函确认相符的异常情况。二是未关注到重要承运商的应付账款函证金额包含了其他承运商的应付账款,而该承运商回函确认相符的异常情况。三是未关注部分客户的回函为复印件的异常情况。
3.替代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延安必康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政策以货物发出并取得客户签收单为依据。在陕西必康应收账款的替代性测试程序中,永拓所未检查客户是否确认收货。上述审计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不到位。
(三)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其他应付款凭证检查程序中,陕西必康向相关公司支付其他应付款的凭证附件只有银行回单。永拓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关注到上述大额付款没有付款审批手续的异常情况,未进一步获取付款合理性的审计证据,没有审慎核查往来款的商业实质。
此外,经查明,王伟雄还存在影响其审计独立性的行为,并且未评估相关行为对独立性不利影响的严重度,也未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永拓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财会〔2019〕5号)第五条、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王伟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会协〔2009〕第57号)第三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会协〔2009〕第57号)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会协〔2009〕第57号)第四条的规定。
三、永拓所在延安必康2020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1.未按照计划执行函证程序。陕西必康的应付账款函证以大额为选取样本目的。永拓所未对陕西必康应付账款余额第一和第七的单位执行函证程序。
2.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陕西必康的应收账款和销售额函证中,永拓所对部分客户的发函地址与办公地址不一致、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回函地址信息被涂抹等异常情形,未予以充分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3.未审慎评估函证结果的可靠性。对于陕西必康的销售额函证,永拓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关注到部分客户不含税销售额的函证填列金额与账面销售金额不一致,而客户回函确认相符的异常情况,未审慎评估函证结果的可靠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4.函证的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在陕西必康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替代性测试程序中,永拓所存在未检查部分客户收入调整的凭证、部分供应商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二)销售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陕西必康的销售费用凭证抽查程序中,永拓所抽查的部分凭证没有附件,无法达到验证销售费用发生的测试目标。
永拓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错报的应对措施》(财会〔2019〕5号)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业务约定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永拓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签字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徐冉和刘菊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永拓所、王永平、徐冉、刘菊芳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超过审计机构合理注意义务范畴、不存在主观过错、积极配合调查、处罚过重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已充分考虑审计手段的固有限制,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永拓所存在未有效执行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执行不到位等未勤勉尽责的违法事实,我会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量罚适当。综上,对永拓所、徐冉、刘菊芳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已体现在本决定书中,对于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20元,并处以5,660,377.20元罚款;
二、对王伟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王永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徐冉、刘菊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王伟雄的违法行为恶劣,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伟雄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