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三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5-10-17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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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在获悉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多人合资购买基金产品后,未能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予以核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