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790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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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5124150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静、王志卿、杨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静、王志卿、杨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静、王志卿、杨敏:
经查,截至2025年4月30日,你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曹静、董事会秘书王志卿、财务总监杨敏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曹静、王志卿、杨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你公司应于6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6月18日